(2023年3月16日濉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 民为濉溪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 明为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局长(庭长);
丁 峰为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马 静为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免去:
马成城的濉溪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幼平的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王 民的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丁 峰的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杨 明的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陈龙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局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孙 秀的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谢友红的濉溪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