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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次数:13632发布时间:2020-06-26

2020年6月19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听取并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如下: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全县文物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保护能力显著提升、保护成效日益凸显。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不到位;文物保护基础较为薄弱;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不到位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会议要求:

(一)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力度广泛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活动,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落实人才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文物保护工作力量;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将文物保护日常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案件打击力度。

(三)加大文物保护与开发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文物单位的修缮和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历史名人、民俗文化的挖掘与研究,传承和发扬优秀民俗文化,彰显我县独有民俗魅力;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管理,结合现代化文物档案建设,向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食粮;加大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把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文化生产力,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并于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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