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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王进杰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决定
浏览次数:7227发布时间:2019-07-02

(2019年5月17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许可濉溪县公安局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王进杰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处理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副本。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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