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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浏览次数:16611发布时间:2019-07-02

 

2019年6月18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如下: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规范发展,全县民办学校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也存在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民办教育缺乏理解、支持和引导,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扶持措施、民办教育用地、项目建设等各项政策落实不到位,民办教育存在自身建设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不足。 

会议建议:

(一)加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对民办教育的认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二)依法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要求,设立专项资金、或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用地及建设优惠等政策,依规合理减免相关费用。要因地制宜地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清晰划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切实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依法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

(三)加强民办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各种方式,保证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要保障民办教师待遇,落实民办学校教师风险基金,确保教师队伍稳定,加大整合民办教育资源的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综合素质,提高民办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监管。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政策资助、督导评估等手段,引导民办学校引进先进的办学理念,坚持办学体制规范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师资管理规范化、教学管理规范化、学生管理规范化,提升民办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均衡化发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于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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