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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办法
浏览次数:18403发布时间:2016-09-03

濉溪县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发放办法

(2016年9月2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和中共濉溪县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濉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濉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履职补贴发放的对象为无固定收入的县级人大代表,界定范围是以间断性务工或务农为主的代表。
    第二条 履职补贴发放的范围为无固定收入的县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以代表身份出席或列席的各种会议、活动及业务培训。
    第三条 履职补贴发放的标准为濉溪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日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参加各种活动、会议不足一日的,以一日计算。
    第四条 履职补贴发放由县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承办,申领补贴可以由代表个人申领,也可由组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机构集中申领。申领时,须提交书面通知,签到名册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履职补贴从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代表履职补贴发放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七条 镇人大代表履职补贴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办法由县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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