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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孜运河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熏衣草庄园项目建设资金 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的报告》的决议
浏览次数:3517发布时间:2016-08-22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孜运河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熏衣草庄园项目建设资金

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的报告》的决议

(2016年8月19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濉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主任周金华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孜运河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熏衣草庄园项目建设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的报告》。会议认为,该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对破解我县资金瓶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决定,批准柳孜运河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熏衣草庄园项目建设资金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同意项目承建单位先期支付的征地款,按年度根据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县政府支付利息。项目移交后,建设费用按决算审计结果,县政府10年还清本息,每年向项目承建单位支付项目决算资金的10%及利息(利息以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中,依法依规操作,加强PPP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产生新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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