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决议决定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建徽城镇化一号基金的决议
浏览次数:3531发布时间:2015-12-25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建徽城镇化一号基金的决议
(2015年12月25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濉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财政局(国资局)局长关春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情况的报告》,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县政府设立濉溪建徽城镇化一号基金,同意县政府授权濉溪县建投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参与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并将濉溪县建投公司用于回购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支付优先级合伙人固定收益的相关资金纳入县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该基金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要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偿债风险;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该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办 版权所有: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技术支持:商网信息

地址: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92号 邮编:235100 联系电话 :0561-6087752 电子信箱:suixirenda@126.com

皖ICP备160141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