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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变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决议部分内容的报告》的决议.
浏览次数:3420发布时间:2016-02-26

关于批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变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决议部分内容的报告》的决议
(2016年2月26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的决议》,现因文件内容与实际操作存在两处差别,需要修改,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变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决议部分内容的报告》。会议经过讨论,决定批准《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变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决议部分内容的报告》,批准将濉溪徽银城镇化一号基金变更为濉溪建徽城镇化一号基金,并将濉溪建投公司用于回购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支付优先级合伙人固定收益的相关资金,由纳入县本级中期财政预算变更为纳入县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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