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监督工作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浏览次数:7993发布时间:2020-10-27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陈永乐的带领下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采取实地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两高三部”出台的相关试点工作办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确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相互协调配合,多措并举,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20年6月,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571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70.67%。当庭宣判率大幅度提高,当庭宣判554件,当庭宣判率97%;上诉率稳定在较低水平,上诉案件34件,上诉率为5.95%。

(一)强化诉审衔接,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检察机关做好与公安机关的诉前衔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完成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工作,为适用认罪认罚奠定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诉后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在初步拟定量刑建议后,主动与法院进行会商对接,加强与办案法官的沟通交流,就类案量刑形成共识,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二)强化效率提升,打造快速通道。坚持诉讼流程“三简化”,简化讯问程序,在送达起诉书时,在送达笔录上统一告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简化庭审程序,法庭调查阶段仅宣读证据名称,法庭辩论阶段仅就指控罪名及量刑发表综合意见,对于速裁程序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简化文书格式,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判决书一律使用表格式判决书,共发出表格式判决书407份。适用速裁程序“五集中”,即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集中执行,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全程提速,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到4天。强化协调配合“三联动”。推动建立社会调查前置程序,法院协调由检察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为案件快办快结创造条件,促进审判执行顺畅对接;与司法局协商在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方便为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操作简单、使用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创建“法援绿色通道”等微信群,通过微信推送相关文书和通知,形成整体合力,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强化诉权保障,确保真实自愿。坚持证据裁判,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从快不降标准、从简不减权利,加大律师参与法律帮助和诉讼辩护的力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指定法律援助律师372名。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协调指派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提高法律帮助质量。认真落实庭审中的自愿性审查程序,全面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从宽从快处理的权利等;充分告知、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条件和法律后果;核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真正做到真实自愿。

(四)强化制度适用,坚持“宽严相济”。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认罪认罚案件,认真审查适用条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其他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建议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适用率。2018年以来,法院共建议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案件共11件。严格遵循法律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严格落实量刑标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二、存在问题

(一)值班律师职能发挥不充分。法律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依法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上起到关键性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值班律师仅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简要了解案件事实,而对侦诉机关已经调取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会导致值班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质量不高,存在失准现象。再者,由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大部分适用速裁程序,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使得值班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参与协商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不了解、不信任,也无法从值班律师得到有针对性的帮助,使得值班律师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检察业务系统存在部分不足。在法律文书方面,现有的检察业务系统上没有《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只有《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没有针对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委托函》;没有《速裁程序建议书》,只有《简易程序建议书》,这为承办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增加困难。对于一案多人的情况,若是交叉适用,就会存在法律文书混乱的情况,由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需要建立专门的起诉文书、量刑建议文书,一旦交叉适用,必然会有双份起诉文书和量刑建议书,也会存在多文号的问题。若是不交叉适用,那对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不公。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尚需更精准实践中仍存在侦查机关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而相对忽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客观上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难度。加之部分检察官规范化量刑建议经验不足,又增加工作量,导致部分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是凭经验来量刑,不能充分做到精准量刑。若缺乏有效的判前沟通,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可能被法院建议调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2018年以来,法院共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案件11件。但如果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法院应当采纳。这部分案件有的并非基于量刑规范化规定而提出的精准量刑,不仅会形成同类案件、类似案件的量刑差异,造成量刑的不均衡,也违背了量刑规律。

(三)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尚不充分。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等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被告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展,诉权保障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和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及其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控辩双方的协商,第一百七十三条仅规定了办案机关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虽然该意见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财产,故意不积极履行退赔的,要限制从宽的幅度,但是司法机关并不能全面了解被告人财产状况,而这些却关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导致实践中,部分被害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结果意见较大。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县检察院与市院、省院相关刑事检察部门、技术部门积极协调检察业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在检察业务系统中添加相应的法律文书,为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交叉适用在犯罪嫌疑人之间可以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对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很好的示范作用。而对于此种案件,可形成不采用认罪认罚专门文书的特例,仅在普通文书中对相应已适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特别标明。针对案件不同特点,县法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刑罚轻重、诉讼阶段等因素,探索法律帮助、办案流程等相关工作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机制,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有无受到威胁、利诱、欺骗,是否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以及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等等。强化律师的参与度,推动庭审实质化。强化事实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证据不足案件因认罪被错误定罪,严防冤假错案、罪及无辜。强化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凝聚更多共识,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做到侦查、起诉、审判高效衔接,无缝对接,建立全流程的快捷长效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量刑适用标椎。要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法院刑罚裁量要按照统一的量刑规范化规定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践中运行多年,且经过了修改完善,应当作为统一的标准来执行,并对法官、检察官进行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规范化的统一培训。量刑建议的提出也应按照量刑规范化规定的方式来进行,摒弃“估堆”、机械适用“中间数”做法,推动量刑规范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落地。

(三)进一步提高值班律师履职积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实践中,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都不愿意参与其中。为了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建议对值班律师提供合理的报酬。对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并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增加相应的报酬。同时,要规范值班律师的咨询流程,加强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培训。为了确保值班律师有效的提供法律帮助,要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进一步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措施。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法律帮助权,是基于被害人权益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需要专业法律人员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被害人,确实存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因为即使保障了被害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但是如果这种意见不专业、缺乏有效表达的,那么被司法机关采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不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办案部门应积极联系值班律师,帮助被害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后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通过讲解法律政策、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积极引导被害人放弃不合理诉求,促使被害人认同认罪认罚从宽判决结果。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办 版权所有: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技术支持:商网信息

地址: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92号 邮编:235100 联系电话 :0561-6087752 电子信箱:suixirenda@126.com

皖ICP备160141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