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张利同志为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7200发布时间:2019-10-30 |
(2019年10月18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张利同志为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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