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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决定
浏览次数:5162发布时间:2019-10-30

(2019年8月16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全县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及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

全面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县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控和监管机制,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执法检查的准备

(一)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秀侠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组成。

(二)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保分局准备迎检材料。主要是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学习《监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使检查组成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研究安排执法检查的具体事宜。

三、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重点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能源以及控制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内容。

(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内容。

(四)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防治、减少大气污染中采取的有效措施。重点检查推广应用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企业升级改造、节能减排降耗等内容。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随机抽查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与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镇、园区、环保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一)8月下旬至9月上旬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9月中下旬组织实施。

(三)在10月份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上报告执法检查结果。

六、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执法检查结束后,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将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送交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督促其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是否进行跟踪督查。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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