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县人大常委会濉人常〔2016〕23号和濉人常〔2016〕39号相关内容报告的决定
(2016年12月16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濉溪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程振华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调整人大常委会濉人常〔2016〕23号和濉人常〔2016〕39号相关内容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述两项决议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濉人常〔2016〕23号决议中“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资本金”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2.将濉人常〔2016〕39号决议中“政府购买服务配套资本金”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3.对濉人常〔2016〕39号决议政府购买服务项中的徽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添加“同意将博时资本云谷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偿付款及濉溪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债权的回购款纳入相应年度县财政预算,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