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1〕5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李登玖为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24日
浏览次数:1921发布时间:2021-12-27 |
(2021年12月24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1〕5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濉溪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李登玖为濉溪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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