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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魏光春辞去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浏览次数:4325发布时间:2017-12-19

(2017年12月19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魏光春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2017年12月19日濉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魏光春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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