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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法院创新行政审判工作
浏览次数:4042发布时间:2017-10-18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濉溪县法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创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文书送达等工作,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大幅提升,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淮北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余跃武批示“濉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县,率先出台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大力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县委、县政府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创新精神值得学习。县法院要认真抓好实施意见衔接落实工作,不断提升审判工作水平,为“四个濉溪”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联动,保障文书送达。配合县政府办(法制办、外事侨务办)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法院率先推出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由县法制办接收、代为送达机制,统一归口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接收单位,通过机关公文收发渠道实现送达。在此基础上,建立“濉溪县行政诉讼微信群”,推出微信送达,更加高效、便捷。

    二是规范制度,强化应诉要求。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法院。同时,依法收集证据依据,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延迟答辩举证,否则,视为无相应证据。县法制办指导和督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是积极出庭,促进依法行政。被诉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确因公务不能出庭的,应经常务副县长批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负责人出庭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直观了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微信群平台,点评常见问题,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细化责任,明确追责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拒不办理法院司法建议的,由任命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追究相应责任。进一步细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主管部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定期通报,落实目标考核。县法制办加强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县法制办组织考核,定期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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