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贾如军辞去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8月19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贾如军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贾如军辞去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浏览次数:4226发布时间:2016-08-22 |
关于接受贾如军辞去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8月19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贾如军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贾如军辞去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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