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张敬民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5月11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敬民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敬民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