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朱金叶、杨广乾辞去县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朱金叶、杨广乾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朱金叶、杨广乾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