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赵志刚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4月28日濉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赵志刚的辞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赵志刚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濉溪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4月28日